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