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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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