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