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