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