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第六十八条已修改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