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