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章 关税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