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章 关税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