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