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