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