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