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