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