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