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