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