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