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