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五十条已修改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