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