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