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