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