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