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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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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修改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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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