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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已修改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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