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