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