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