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