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