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