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章 公证机构第十三条有效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