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一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