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十九条有效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