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第七十条已修改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