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已修改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