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