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