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任职回避第十七条已修改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