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