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未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或者演练的;(三)未按照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实施应急响应支援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