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