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七条有效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一)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施;(二)与学校合作,开展对学生的核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三)建设核安全宣传场所,印制和发放核安全宣传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