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五条有效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