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五十条有效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的管理,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