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