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