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第三十七条有效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聘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